地基基礎工程的檢測項目、方法及數量
地基基礎工程的檢測項目、方法及數量,必須遵守《地基基礎工程質量檢測的項目、方法和數量一覽表》的規定,并符合以下要求:
1、地基基礎工程質量檢測抽檢的數量應按單位工程計算。
2、同一單位工程采用不同地基基礎類型時,應分別確定聲測管檢測方法和抽檢數量;同一單位工程中采用不同類型的灌注樁時應按比例進行檢測,總抽檢數量不變。
3、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丙級,且各單位工程的工程樁總數少于30根或地基處理面積小于300m2,可將地質條件相近,施工工藝相同的若干個單位工程合并起來,確定抽檢數量,但應對每個單位工程進行承載力抽檢,每個單位工程的承載力抽檢數量:當采用單樁靜載荷試驗時不得少于1根、當采用高應變法時不得少于2根、當采用平板載荷試驗時不得少于2點。
4、加固處理后的樁應全部進行檢測。聲測管檢測方法應包括鉆芯法、載荷試驗或高應變法其中一種。
5、采用聲波透射法、低應變法檢測的基樁,當檢測結果不能對整樁質量進行評定或難于判定其質量類別時,應采用其它有效方法如鉆芯法進行復檢。
6、地基基礎檢測前,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必須向質量監督機構提交建設、監理、設計及施工單位蓋章的地基基礎檢測方案,其主要內容包括:工程概況、設計要求、地基基礎類型及數量、聲測管檢測方法、檢測數量等。當工程規模較大時,需要采用分區(段)施工的工程,可分區(段)按比例進行檢測和驗收,并在方案中加以說明。
7、當不同聲測管檢測方法檢測非同一根樁的樁身完整性時,可合并計算成樁質量檢測的檢測樁數。